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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包圍尖沙咀警署 8人判監40至52月 17歲少年入教導所

8.11包圍尖沙咀警署 8人判監40至52月 17歲少年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其間有汽油彈擊中警長導致腳部燒傷,有女示威者遭射爆眼球。29人被起訴暴動罪,其中10人的案件,2人開審前認罪,7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餘下一名社工獲裁定無罪。9人今日(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指,區院另一法官就同一事件的量刑起點,即監禁3年9個月,對她並沒有約束力,考慮暴動人數、時間、示威者挑戰警方執法的行為等,判處8名成年被告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17歲少年則判入教導所。

法官:同級法院判決沒有約束力 僅一警員受傷乃僥倖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示威者帶備衣服替換,屬有備而來,聚眾滋事,此外有多項暴力行為,包括反擲催淚彈、向警署投擲硬物,可謂目無法紀,他們的目的顯然是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警察作為「法治和秩序的象徵」,應受到保護及免受欺凌,否則法治會受到動搖。

事件中一名警員Y遭汽油彈擊中腳部,造成雙腿皮膚5.5%出現二級燒傷。王官指,雖然證據顯示只有警員Y一人受傷,沒有其他人受傷,然而此乃實屬僥倖,判刑時亦不能忽略暴動使他人嚴重受傷的潛在風險。

涉及同一事件、分拆出來的另一案件,法官游德康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辯方律師求情時冀本案採取相若的量刑起點,然而王官強調,同級法院的判決,對於她並沒有約束力。

法官:兩名認罪被告有實質行為 罪責較重

李穎淇(案發時27歲、現30歲)和聶家寶(案發時24歲、現27歲)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今達8個月。王官指,二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除了鼓勵其他參與者外,自己亦走上最前線,作出實質行為,李用水淋熄催淚煙,聶則與其他人一同推倒4米高的工作台,阻礙警方推進。

王官認為,二人相較同案被告,罪責較重,遂以監禁4年8個月為量刑起點,二人認罪獲扣減至42個月。王官再考慮李穎淇熱心於動物工作,進一步扣減刑期至40個月。

法官:個人背景和為人不構成減刑

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7名被告為:男童X(案發時14歲、現17歲)、廖偉明(案發時25歲、現28歲)、莊嘉灝(案發時24歲、現27歲)、黃千溥(案發時21歲、現24歲)、羅後成(案發時18歲、現21歲)、潘冠雄(案發時25歲、現28歲)、羅漢銘(案發時22歲、現25歲)。

王官指,將具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被告判入獄,對個人和家庭來說無疑是悲劇,然而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挑戰警方執法的行為,遂以監禁4年2個月為量刑起點。

對於被告求情稱判監後無法照顧家人,王官反駁指他們犯案前理應考慮清楚,若果鋃鐺入獄的話,將不能照顧家人。對於第十被告潘冠雄求情稱患地中海貧血,王官指懲教署可提供醫療服務,被告依然可在獄中接受治療。王官總結指,被告的背景、為人均不構成減刑理由。

羅漢銘另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涉及9粒催淚彈殻,王官就此罪判監9個月,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4個月。

至於案發時年僅14歲、現年17歲的男童X,王官接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培養守法意識。

以下為各人判刑:

李穎淇:監禁3年4個月
男童X:入教導所
廖偉明:監禁4年2個月
莊嘉灝:監禁4年2個月
聶家寶:監禁3年6個月
黃千溥:監禁4年2個月
羅後成:監禁4年2個月
潘冠雄:監禁4年2個月
羅漢銘:監禁4年4個月

控罪指9人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9粒催淚彈殻。

案發時任職社工的蕭呈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另外,案發時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羅樂文一直缺席審訊,控方透露他早前已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DCCC336, 3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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