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罰中輝國際期貨500萬元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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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中輝國際期貨並處以罰款5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間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中輝於關鍵時間允許26名客戶使用他們指定的客戶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但卻沒有對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因此,中輝在容許該等客戶自設系統連接至其經紀自設系統前,未能妥善地評估並管理與客戶使用該等客戶自設系統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和其他風險。此外,中輝於2018年10月前的六個月期間內,沒有對客戶經客戶自設系統登入自己的互聯網交易帳戶的程序實施雙重認證。

證監會識別出有八名客戶曾授權多名第三方經客戶自設系統為他們的帳戶發出交易指示。然而,中輝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立其客戶及他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亦沒有在批准客戶設立第三方操作帳戶的要求前進行適當查詢。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中輝沒有設立有效的監察系統,導致未能偵測出三個客戶帳戶在2018年1至8月期間的不尋常資金調動,以及兩個客戶帳戶在2018年3至5月期間的1,052項自我配對交易。

違反《打擊洗錢指引》

證監會認為,中輝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降低及紓減與互聯網交易相關的黑客入侵風險指引》及《操守準則》。

證監會在決定對中輝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中輝沒有勤勉盡責地監察其客戶活動,以及設立充足而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和監控措施,乃屬嚴重缺失,因為這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和破壞市場的廉潔穩健;有需要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以示有關缺失不可接受;中輝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加強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中輝的財政狀況;中輝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中輝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