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換人生28年」案一審宣判 生母不存在「偷換」醫院賠近百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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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確診肝癌晚期、後發現錯換人生28年的江西九江男子姚策,去年3月底因救治無效逝世。事後,養母許敏起訴涉事醫院及姚策生母杜新枝,認為杜故意隱瞞乙肝病史,導致姚策最終死亡,要求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日(28日),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院方需向許敏賠償79萬元,但不存在「偷換」,杜新枝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書指出,關於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親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等監護權利,不僅是血緣親情的情感表達、 倫理道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身份權利。

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當年因管理混亂、 診療行為不規範,導致同時在該院分娩的產婦許敏與杜新枝的新生兒錯抱,構成重大醫療管理事故,醫院對此具有重大過錯。醫院的重大過錯造成許敏夫婦喪失了對親子郭威的監護權利,郭威也因被錯抱而脫離親生父母的監護,骨肉分離長達28年,血緣親情和親子關係遭受嚴重損害。

許敏、姚師兵以及郭威的損害後果與醫院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河南大學淮河醫院構成侵權,應對許敏、 姚師兵、 郭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外界一直關注杜新枝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 許敏、姚師兵在訴狀中主張杜新枝存在隱瞞乙肝病史的行為,要求杜新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杜新枝存在拒絕或不配合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檢查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該病歷中乙肝表面抗原檢驗報告單缺失與杜新枝有關,故許敏、 姚師兵主張杜新枝存在隱瞞乙肝病史的行為沒有依據。

至於外界關注是「錯抱」抑或「偷換」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通過多方深入調查取證已依法作出結論,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並決定不予立案。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調取公安機關相關卷宗材料,通知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經過充分調查,本案證據證明不存在「偷換」行為,故杜新枝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許敏、 姚師兵精神損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 交通住宿費、 鑑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98361.1元;賠償郭威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駁回許敏、 姚師兵、郭威對河南大學淮河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許敏、 姚師兵對杜新枝的訴訟請求。